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组织和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