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八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学校、培训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校园欺凌的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