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法律意见、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