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维护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三)乱涂、乱贴、乱画;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六)违法横过道路;

(七)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