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维护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三)乱涂、乱贴、乱画;(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六)违法横过道路;(七)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