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不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