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不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