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下列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源地保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空气质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的保护、建设和利用;
(五)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十)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