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拨缴经费在税前列支;

(三)其他收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