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第九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拨缴经费在税前列支;(三)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