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第八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标准,支付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