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工地进出口门扇镂空设置、高度低于2米的;

(二)未在固定地点现场搅拌砂浆或者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三)使用风钻、电锯、电磨等工具施工未采取压尘措施的;

(四)清扫施工现场未洒水作业的;

(五)喷浆作业未采用湿喷方式的;

(六)未安装、使用远程监控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入监控平台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工地焚烧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堆放、装卸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搅拌灰浆等作业,未采取铺垫等降尘、抑尘、防尘措施,或者未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扫现场,保持用地整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