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畜禽屠宰经营厂(场)和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户,应当对污水、畜禽粪便、畜禽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在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居民住宅区、商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周边区域,建设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露天进行喷漆、喷塑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经营活动,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