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产生有油烟的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保证正常使用;

(二)记录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转和维护情况;

(三)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四)油烟达标排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