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产生有油烟的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保证正常使用;(二)记录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转和维护情况;(三)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四)油烟达标排放;(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