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