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经监督抽测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驾驶人,限期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禁止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