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辖各区、其他县城建成区和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内,鼓励使用燃气锅炉、电锅炉等清洁能源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执行,已经建成的应当稳定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