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进出口门扇不得镂空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
(二)根据施工技术要求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并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三)使用风钻、电锯、电磨等工具施工时,采取压尘措施;
(四)清扫施工现场洒水作业;
(五)喷浆作业采用湿喷方式;
(六)不得在工地焚烧垃圾;
(七)安装、使用远程监控系统,接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因施工等需要,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堆放、装卸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搅拌砂浆等作业,应当采取铺垫等降尘、抑尘、防尘措施,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扫现场,保持用地整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