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综合静风、逆温、湿度、降水等因素,及时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大气环境质量出现轻度或者中度污染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需要进行防控的区域或者点位,采取下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单位停止开挖、回填、转运土石方和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二)重点排污单位和砂石土矿山开采企业限产、限排;(三)砂石土加工企业停产。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