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急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增加对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的洒水抑尘次数;(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停课;(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