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急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对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的洒水抑尘次数;

(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停课;

(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