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且保证正常运行,接入市级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的证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