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大气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