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二)建立和实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制度;(三)建立建设工程抗震应急鉴定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四)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