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