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抗震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开展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抗震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且按照规定给予财力支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