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抗震第十七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计要求,并且在竣工验收时接受查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降低抗震标准,不得改变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