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达到抗震设计要求,并且在竣工验收时接受查验。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降低抗震标准,不得改变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