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专项规划。

建设工程的勘察,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编制抗震勘察成果文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