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抗震第十二条有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已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经审定的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