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基本建设管理活动中,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职责时,应当对照国家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查验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内容,已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