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和实施城乡建设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