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消防用水免收水费,消防救援机构按月将上月消防用水量报城市供水企业。消防救援机构的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应当按表计量收费。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业装表计费,定点供应。旅游宾馆、饭店、景区使用城市供水(不含桑拿、洗浴等特等用水)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用水价格执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