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三)擅自开启消防、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设施取水;

(四)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输配管道上的闸门及附属设施;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或者二次供水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七)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

(八)将产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