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因用户责任造成不能抄验水表的,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计费;因供水企业抄表错误、水表计量不准等多收的水费,应当于错误校正后的下一个收费周期内予以退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