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

已建住宅,遵循用户自愿和供水用水双方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