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城市供水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

(二)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汛期及突发重大污染水质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且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具备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质条件、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水处理工艺设施,配备水质检验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城市供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建立水压监测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六)设立专门电话,开展昼夜24小时报修受理业务。管径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输水管损坏,24小时内修复;100毫米以上的,及时修复;

(七)按照用水性质装表计量收费,定期抄表,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变更抄表和收费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户;

(八)对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检修;

(九)建立供水管网信息系统,改造陈旧管网,降低漏损率。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