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返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