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或者擅自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科普场馆、设施用地改作他用,或者将科普场馆、设施擅自改作他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