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