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或者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科普场馆,对捐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兴建科普场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