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弘扬科学精神。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站等现代传播媒体开展科普活动,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