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应当利用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科普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