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科普组织,负责组织和推动教师、学生、科研人员以及其他科普工作者深入社区、乡村开展科普活动、科普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实验基地、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鼓励教师、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科普志愿者发挥专长,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