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供资助。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