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说理、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