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未进行监督检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