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

(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

(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