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