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