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二)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