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二)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