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对政府投入资金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逐步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