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南明、观山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