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