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车

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伪造、涂改、冒用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尚不构成犯罪的,指定停放地点接受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