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客运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营运、优质服务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